各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11号)有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8月3日
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我省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改革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绩效评价是指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出以及支持项目进行客观、公正评价。
第三条 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由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与资金使用单位共同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绩效管理制度,指导部门开展绩效目标编审,组织实施财政评价,推进财政评价结果应用。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评价工作,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资金使用单位负责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严格执行规定的流程步骤,做到指标合理、标准科学、方法适当、结果可信。
(二)公正公开。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注重实效。以运用为导向,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以及预算支出和绩效之间的对应关系。
第五条 绩效评价重点对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包括对决策、过程、产出和效益等。对实施期限超过一年的项目,实施期内侧重过程性进度指标与产出指标,以及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措施等,项目完成后侧重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以及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建议等。
第六条 绩效目标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规划等,并与专项资金政策目标、支持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四)对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专项资金年度实施方案中的任务量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七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是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是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是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七)其他评价方法。
第八条 申请纳入中央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项目须设置项目绩效目标,未设置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入库。
第九条 各设区市(以下简称各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所属相关县(市、区,含省财政直接管理县)编制本地区专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和项目清单(具体要求由省生态环境厅另行制定),按要求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汇总形成全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及拟支持项目清单,报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备案,同时抄报财政部山东监管局。
第十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采取“下管一级”的方式,共同加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绩效监控,督促绩效目标有效实现。
第十一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是绩效自评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对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负责。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终了,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各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明确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对照绩效目标表开展自评。省以下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统筹组织好绩效自评工作,在督导资金使用单位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全面自评基础上,审核汇总形成本地区自评报告和专项资金区域自评表,于每年2月底前,联合同级财政部门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
根据工作需要,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可对各市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三条 绩效自评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
(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三)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四)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绩效自评报告的具体要求以财政部或生态环境部相关工作部署为准。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用百分制评分,分档分级。90分(含)以上的为“优”,80分(含)至90分的为“良”,60分(含)至80分的为“中”,60分以下的为“差”。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予以表扬或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较多、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督促其加大整改落实力度。对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专项资金安排。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由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通过政府官方网站、通报、报刊等方式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组织实施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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