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履行水旱灾害防御有关职责,规范省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专家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旱灾害防御专家是指纳入《省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专家库》管理的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省水利厅临时调派执行任务的专家参照此办法管理。
第三条 专家的选聘、解聘、选派、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由省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处具体负责。
第二章 聘任与解聘
第四条 专家聘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强政治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工作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大局观强;
(二)熟悉相关的水利工程技术规范,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实践经验丰富,具备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有水旱灾害防御相关专业特长;
(三)多年从事水利工程洪水调度、机电、地质勘察、设计、施工、管理、水文监测预警等业务工作;
(四)原则上为60岁以下在职人员;有抗洪抢险救灾实战经验、身体健康的退休专家可适当放宽到65岁;
(五)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专家聘任需履行以下程序:
(一)采用组织推荐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省水利厅根据被推荐专家实际情况和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需要进行审查;
(三)经审查合格的专家由省水利厅正式聘任并颁发聘书;
(四)专家聘期一般为三年,聘期到期后省水利厅根据工作需要予以续聘。
第六条 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水利厅将予以解聘:
(一)推荐单位要求解聘;
(二)本人申请,并经单位同意不再继续担任专家;
(三)不能或无法正常履行专家相关职责;
(四)违反党纪国法及工作纪律;
(五)适合解聘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工作方式与职责
第七条 每年在专家库中遴选部分专家组成水旱灾害防御专家委员会,负责专家日常工作。专家主要通过参加省水利厅专家组(工作组)或代表省水利厅参加其他相关厅局专家组(工作组)开展工作。
第八条 省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处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专家名单、明确具体工作内容,通知推荐单位并告知专家参加。
第九条 专家履行水旱灾害防御技术支撑职责时根据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险情发生经过、工程概况、现状及险情所在区域雨情、水情、预测预报等情况;
(二)根据需要参与防汛抢险会商会议,分析研判险情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提出应急抢险技术方案(含洪水调度方案)或险情处置建议,并做好实施过程中的方案调整工作;
(三)其他与水旱灾害防御有关的技术工作;
(四)如作为专家组组长、指定负责人,应根据要求组织做好协调沟通、研究讨论、方案确定、报告起草等工作;
第十条 专家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应加强与省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处的信息沟通,及时反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要求。履行防汛抢险技术支撑职责时,原则上每天报告一次;
第十一条 专家遇身体不适、所在单位工作需要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开展工作时,应及时向省水利厅申请调换;
第十二条 专家在防汛抢险技术支撑工作结束后,应尽快向省水利厅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 专家开展技术支撑工作所需保障由专家组(工作组)派出单位负总责,险情所在地相关部门或现场指挥机构具体负责。险情所在地相关部门或现场指挥机构应及时向专家提供防汛抢险相关资料和必要的保障履职条件。
第十四条 专家履行技术支撑职责发生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承担,退休专家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处理。
第十五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统筹考虑专家提供防汛抢险技术支撑履职工作情况,对作出较大贡献的专家优先安排补休,并在年终考核、岗位竞聘、评先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专家未经省水利厅同意,不得代表省水利厅提供技术支撑工作。
第十七条 专家工作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重大或关键技术支撑方案未形成统一意见时,不得擅
自对外发布;
(二)未按规定征得省水利厅同意,不得向新闻媒体介绍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有关情况或通过微信等自媒体发布相关信息;
(三)不得以省水利厅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其它商业活动等;
(四)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五)严格遵守其它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旱灾害防御专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订。
山东省水利厅
2020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