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拓宽知识产权保护监督渠道,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拓宽知识产权保护监督渠道,推动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优选聘请,以兼职形式履行对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监督、建议、参谋等职责的相关人士。
社会监督员每届聘期三年。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资格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原则性强,办事客观公正,工作认真负责;
(二)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工作经验和知识积累,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较强的责任心,具有奉献精神,能够安排一定的时间参加监督员工作;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公道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五)年满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职责:
(一)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带动和引导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尊重、保护知识产权;
(二)监督知识产权守法情况,发现查找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线索,并通过12345投诉举报;
(三)参与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的专题调研、全省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工作,对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其他有利于提高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环境优化的工作;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受聘期满自然解聘。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申请查阅市场监管部门有关制度、文件,了解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
第七条 建立社会监督员定期沟通联络机制。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通过走访、召开座谈会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认真听取社会监督员意见建议。对社会监督员发现的问题线索,实行24小时反馈制度。
第八条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应加强社会监督员业务培训,并为社会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保障社会监督员顺利履职。
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收回相关证书:
(一)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监督活动,不履行工作职责和义务的;
(三)在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监督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四)因工作调整或健康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监督员的。
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监督员在聘任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的,本人应向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