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项目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2〕4号)精神,引导行业协会、产业园区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协同共治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项目(以下简称工作站项目),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引导相关行业协会、产业园区等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充分发挥其专业能力和优质资源,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法律咨询、风险应对、维权援助、宣传培训等综合性知识产权保护服务。
第三条 工作站项目实行“统一标准、科学评估、择优扶持”的原则。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财政扶持工作。其中: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的征集、评审、公示、立项、验收和评价等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筹集管理、拨付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评审
第四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山东省范围内依法批准成立或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产业园区等;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稳定的管理团队;
(四)在行业内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管理经验,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五)有良好社会信誉,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依法批准成立或注册登记的证明文件;
2.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
3.知识产权管理团队的情况;
4.知识产权工作基础等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开展过的知识产权项目及服务工作、知识产权工作机制、获得的知识产权相关荣誉、在行业内的规模和影响力等);
5.产业园区等申报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情况;
6.申报条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按要求提报申报材料,各市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盖章,对申报材料中发现的问题,可要求申报单位补充和更正。各市市场监管局应择优向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推荐报送。
第七条 项目的评审
(一)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对审核合格的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项目对象。
(二)专家主要对申报单位的软硬件条件、知识产权工作基础、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以及项目工作计划的可行性、创新性等进行评审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当面答辩,提交补充材料,或实地核实有关情况。
第八条 项目的公示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项目名单,通过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扶持对象。有异议的,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申报单位资格,并按照专家评审结果顺延递补。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资助标准
第九条 工作站项目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和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调解机制;
(二)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业务指导,为企业提供信息检索、法律咨询、管理规范等业务指导,解决实际问题;
(三)常态化地搜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和困难,集中统一研究对策,共同应对外来知识产权风险;
(四)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依托专业服务机构或者龙头企业,为企业参加境内外经贸活动提供及时、专业、高效的知识产权维权服务;
(五)其他需要协助提供的服务。
第十条 在全省范围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30个,省财政每个给予10万元经费补助,用于软硬件建设和开展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项目绩效目标、评价和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绩效目标:
通过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进一步完善全省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网络,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治理,全面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关口前移,不断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为创新主体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和促进创新主体高质量发展,有效提升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十二条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跟踪监管项目开展进度及完成情况,并进行监督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必要时对项目支出绩效进行部门评价。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对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和重点评价。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照要求完成项目实施的,三年内取消申请项目资格并追回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遵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并接受省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套取、截留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