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客户交易服务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齐鲁股权交易中心证券转让规则》、《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在乙方市场参与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中国法律及乙方制度规则所要求的参与证券交易应具备的合格投资者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或限制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情形, 保证用于证券投资活动的资金来源合法且拥有完整、充分的处分权。
2、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合格投资者承诺书》、《风险提示函》等文件,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3、甲方承诺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乙方业务规则等规定,并承诺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具有开展挂牌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品种的证券交易活动资格。
2、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等规定,不接受甲方的全权交易委托,不对甲方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3、乙方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成为甲方合格投资者的,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如乙方未及时告知甲方,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章 交易服务内容及方式
第三条 双方同意,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乙方是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运营机构,作为平台为甲方参与市场证券交易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
2、甲方可在乙方开立账户。
3、甲方可在乙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4、接受甲方对其交易及账户内的资产变化情况的查询。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等活动,乙方有权根据内部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章 甲方应遵守的证券交易规则
第五条 甲方在参与市场交易前,应先依照相关业务规则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清算交收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实施第三方存管的,甲方应遵循相关规定指定第三方存管银行,资金账户应与甲方第三方存管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建立第三方存管对应关系。
第六条 甲方进行挂牌公司股票交易,采取交易双方协商定价、配号点选、网上协议转让的非标准化、非集中连续竞价模式。甲方进行可转债交易采取点选委托,乙方确认后成交的非标准化、非集中连续竞价模式。
第七条 甲方进行证券交易为现款现货交易,不采用信用方式。甲方进行证券交易实行全额资金结算,交易资金实行银行第三方存管。
第八条 甲方进行股票交易应使用乙方提供的交易系统和设施。
第九条 甲方进行证券交易的时间为(挂牌公司股票交易和可转债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周一至每周五9:30—11:30,13:00—15:00。国家法定假日和乙方公告的休市日,股票暂停交易,可转债暂停成交确认。
第十条 甲方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挂牌公司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少于五个交易日。
第十一条 股票交易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成交均价的±20%,挂牌公司股票交易首日及乙方认定的其他情形不设涨跌幅限制。挂牌公司股票的前成交均价指最近一个有成交交易日该股票的加权平均价,以协商委托方式成交的不参与计算。
可转债交易实行报价限制,报价范围为持有票面金额与截至交易申报日的应收利息之和的±10%。
第十二条 甲方可通过乙方指定股票交易系统发布股票交易意向,交易意向有效期为10个交易日。在此期间,甲方可自行撤销交易意向。
第十三条 交易的成交结果以乙方系统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 甲方提交委托买入证券的,须在提交委托前将所需资金(包括各项费用)足额存入资金存管机构的资金结算账户。
第十五条 证券交易的交收日为每个交易T日(以下简称“T日”),T日交易系统清算完成后完成最终交收。
第十六条 对T日证券交易系统清算的应收、应付证券及资金,乙方于T日清算时办理资金记账及证券交易登记。清算交收后,乙方将投资者资金结算账户发生的明细和余额发送到投资者的资金存管银行。
甲方T日委托卖出的未成交的证券,相应委托在T日清算后失效,有关证券在T+1日可继续申报卖出。
甲方T日买入的证券在交收成功后,于T+5日可用。
甲方T日在交易时间撤销买入委托,证券交易系统在收到撤单确认后,将对应资金划回原账户。
甲方T日的未成交股票买入委托,在T日清算时失效,对应资金当天划回原账户。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中所述时间,以乙方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
第四章 双方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十八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乙方应当尽可能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正常交易。
第二十条 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许可或授权,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因第三方存管协议中约定可被存管银行获悉的除外。
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二十一条 由于甲方提供虚假资料而引发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章 其他条款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交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如甲方为自然人,需签字并捺印)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等进行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规定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可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则等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的真实含义,乙方对于其中免除、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已依法并以合理的方式提请甲方注意并按甲方的要求进行了说明。
(以下无正文)
甲方(自然人签字并捺印/机构盖章):
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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