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地矿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中央驻鲁地勘单位,有关地勘单位,厅属有关事业单位: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4〕4号,以下简称《办法》)已公开发布,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资料管理,提升服务和利用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通知》和《办法》的重要意义
地质资料是地质勘查成果的集中体现,是地质工作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信息载体。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解决地质资料管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自然资源部修订了《通知》和《办法》,进一步规范地质资料汇交、保管、数字化、服务,全面支撑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为新形势下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汇交、保管地质资料,积极推进地质资料数字化,创新地质资料服务产品研发,切实提升地质资料服务水平,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资料支撑。
二、明确管理责任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管理,组织开展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信息化建设,并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自然资源资料档案馆(以下简称“省资料档案馆”)负责全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数字化和利用。市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规定的成果及原始地质资料的接收、保管和利用。实物地质资料分库和中心库负责实物库房建设、运行维护和制度建立,做好实物地质资料的接收、保管、数字化和服务。
三、强化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一)切实履行汇交义务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的规定,履行汇交义务。省、市、县(市、区)级财政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油气类、放射性矿产类和海洋类除外),均应向省资料档案馆汇交,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属专项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
汇交人应按照《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规定的范围汇交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加强实物地质资料野外现场管理,按照岩心野外现场管理工作指南,做好野外钻探现场岩心的整理、保管、图像采集和取样,确保实物地质资料在汇交前得到安全妥善保管。汇交人应对汇交地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二)规范特殊情形地质资料汇交
因汇交人放弃或终止矿业权,或因不可抗力未能开展地质工作等原因,导致未形成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应向省资料档案馆提交《未形成地质资料承诺书》。对于汇交人放弃或终止矿业权等原因无法形成地质资料的,需经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对于项目合并、中止等原因无法形成地质资料的财政出资项目,需经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属专项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认。省资料档案馆应在相应部门(单位)确认后,在信息管理系统上撤销该矿业权或项目应汇交的信息。
对开展了地质工作,但未形成成果地质资料的矿业权或地质工作项目,汇交人应向省资料档案馆汇交《地质工作总结报告》及已形成的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并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三)进一步落实汇交责任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地质资料汇交,探索建立地质资料汇交员制度。汇交员对本单位汇交地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检,并督促本单位按规定时限汇交地质资料,进一步提升我省地质资料汇交规范化水平。省资料档案馆应加强地质资料汇交员指导,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四、提升地质资料保管水平
(一)规范地质资料入库保管
省资料档案馆要做好地质资料保管,及时开展纸质地质资料模糊破损修复、数据集成整理和更新维护,定期对数据进行检查、迁移和修复,建立健全数据备份机制,保证数据长期有效可用。实物地质资料分库和中心库应按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管理规范,对接收的实物地质资料进行整理、上架、归档,建立库房台账,登记存储位置,方便实物地质资料的查询和调用。
(二)严格涉密地质资料管理
严格按照《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自然资发〔2022〕78号),做好涉密地质资料汇交、接收、保管和利用全过程保密管理,规范《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管理,提升涉密地质资料服务利用水平。
(三)推进地质资料数字化
省资料档案馆应积极推动地质资料数字化转型升级,组织实物地质资料分库和中心库,按照实物地质资料数字化要求及标准规范,在入库前完成国家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委托的Ⅰ类岩心数字化和Ⅱ类岩心二维图像数字化,对其中的重点钻孔、重要层位或关键岩心段等,逐步开展岩心光谱矿物扫描、X射线荧光元素测试、多尺度CT结构扫描等,获取更全面的岩心数据,并充实至全国岩心数字平台和“透视山东”平台。
五、积极推进地质资料服务
省资料档案馆应积极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及时公开目录信息,依托全国地质资料网络订单服务平台、全国数字岩心平台、“透视山东”平台等,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自然资源管理工作需求,开展地质资料二次开发利用研究,开发地质资料专题、应急、科普服务产品,构建多形式地质资料服务产品体系,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地质资料支撑。
六、强化地质资料监督管理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供本行政区域内财政资金和社会投资的地质工作项目信息。省资料档案馆应每季度对到期未汇交地质资料的矿业权及地质工作项目信息进行更新和核实,逾期未汇交地质资料由省自然资源厅和有关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催交;仍不履行汇交义务的,将相关汇交人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未按照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伪造地质资料或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以及未按照规定保管实物地质资料,擅自缩减、替换或处置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