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东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 工作方案(试行)的
通知
鲁水资函字〔2025〕11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水资管 〔 2024 〕 172 号 )要求,结合山东实际,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山东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方案(试行)
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2月24日
山东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快取用水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24 年度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经营主体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及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工作 分工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及时公布评价结果。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具体工作,评价结果报省水利厅审核认定。评价方法、信用等级、评价指标、评分标准、评分规则等按照《指导意见》规定执行。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 配合做好辖区内取用水户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等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省社会信用中心统一提供全省评价范围内的取用水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并协助省水利厅完成 “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公示及信用修复等相关工作。
二 、 评价对象
山东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对象为依法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水单位,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用水户除外。按照稳慎适度的原则,先期将已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非农业取用水户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非农业取用水户作为评价对象(以下简称取用水户);针对多用途取水的取用水户或取水许可证,仅将非农业取水部分纳入评价范围。后期将根据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和国家部署要求,适时扩大评价范围。
三 、 评价依据
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依据包括对取用水领域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相关行政决定文书,以及权威、准确的调查取证执法记录、行政处理的责令整改通知单、上级或有关部门下达的问题整改通知和问题清单等文件或记录。
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将参考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并与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相互衔接。
四、评价流程
(一)评价周期 。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周期为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以评价周期内生效或印发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威文件或记录时间为准,涉及跨周期的信用信息纳入下一年度评价 。
(二)信用初评 。每年 2 月 中旬 前,省水利厅组织 完成 上一年度取用水户的信用信息归集、核验、共享工作 ; 2 月底前,形成初评意见并征求取用水户所在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三)信用总评 。 省 水利厅 组织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认定 ,通过官方网站 等渠道 对评价结果 进行 公示 ,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 。对于评价等级为 “ C ” 、 “ D ”的,在公示期内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取用水户。公示期结束后,省 水利厅依托官方网站、 “信用中国(山东)”网站等渠道及时公布 评价结果 , 并 按要求 报水利部备案。
(四)异议申诉及处置 。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取用水户可在公示期内对评价结果提出核实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省水利厅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市水利(水务)局予以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相关取用水户。经核实申请理由成立的,对评价结果予以调整。评价结果确定后取用水户仍有异议的,可依法对评价结果申请行政复议。
(五) 评价结果动态管理 。评价结果公布后,如新发现评价对象评价周期内的信用信息,应及时补充评价。涉及信用等级调整的,省水利厅将对补充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告和信息共享。
五、信用修复
(一) 取用水领域失信行为信息自相应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生效之日起即纳入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取用水户履行完相应行政处罚等明确的义务并完成信用修复后,相关信息在下一次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中不再使用,但予以留档。
(二) 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修复现阶段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58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 信用修复不得向申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六、评价结果应用
(一)依法依规开展激励惩戒 。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取用水户的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等级,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激励惩戒措施应当与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等级、取用水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程度相适应。对取用水户实施惩戒措施时,应当告知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等。
(二)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对评价等级为 “ A ”的取用水户,在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简化取水许可延续变更程序,以及取用水领域的评优评奖、招标和政府采购、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等方面进行激励。对评价等级为“ C ”“ D ”的取用水户, 纳入水资源管理日常监管和线上抽查的重点对象, 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其中 对评价等级为 “ D ”的取用水户,暂停取用水领域的各类专项资金补助,且不适用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等。
七 、 其他
法律法规 和 国务院 水行政 主管部门 对 取用水 领域 信用评价 另有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附件: 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 价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