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齐鲁股交”)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转让挂牌企业股票(权)、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指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在齐鲁股交开立证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
第四条 各市场参与主体应当勤勉尽责、审慎履职,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各市场参与主体应当就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书面风险提示。
第五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服务,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六条 齐鲁股交作为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运营机构,对各市场主体履行投资者权益保护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合格投资者分类
第七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合格投资者分为二类:
(一)合格机构投资者;
(二)合格自然人投资者。
第八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为齐鲁股交合格机构投资者:
(一)依法设立且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依法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依法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等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
(四)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
(五)法律法规或齐鲁股交认定的其他类机构。
第九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为齐鲁股交合格自然人投资者:
(一)最近一个月内连续三天拥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资产价值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具有二年以上金融产品投资经历或者二年以上金融行业及相关工作经历;
(三)齐鲁股交风险测评得分不低于60分;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齐鲁股交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条 合格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成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合格投资者的,应当及时告知运营机构。齐鲁股交应及时更新,并充分运用各类信息,强化合格投资者管理。
第三章 合格投资者开户
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在齐鲁股交买卖证券,应当向齐鲁股交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齐鲁股交提供柜台现场开户及网络自助开户。
第十三条 自然人合格投资者柜台现场开户须认真阅读《证券账户注册说明书》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二)《风险评估测试表》;
(三)《投资风险揭示书》;
(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
(五)金融资产证明;
(六)《投资经历承诺书》
(七)二年以上投资经历证明或二年以上金融行业及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八)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九)《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客户交易服务协议》;
(十)齐鲁股交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自然人合格投资者由代理人代为开立证券账户的,须额外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账户代办承诺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机构合格投资者柜台现场开户须认真阅读《证券账户注册说明书》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开户注册资料目录》;
(二)《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三)《投资风险揭示书》;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
(七)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八)《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客户交易服务协议》;
(九)机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十)法定代表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齐鲁股交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合格投资者通过齐鲁股交指定网站线上注册证券账户的,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完成相关操作,自然人投资者还应通过线上风险测评且测评总得分不低于60分。
第十八条 齐鲁股交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得为其开通合格投资者权限。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代理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根据齐鲁股交业务规则,对投资者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应当妥善保管相关开户资料,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四章 合格投资者管理
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资质有效期限为五年,到期后齐鲁股交将取消合格投资者资质。投资者再次申请开通资质,需重新向齐鲁股交提供资质认定文件并通过风险测试。
第二十一条 在齐鲁股交发行证券的,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单只证券持有人数量累计不得超过 200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在齐鲁股交市场发行、转让证券,不得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一)以理财产品、合伙企业等形式汇集多个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证券的;
(二)将单只证券分期发行的。
理财产品、合伙企业等投资者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在齐鲁股交发行、转让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或者变相公开方式。
通过互联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向社会公众发布招股说明 书、债券募集说明书、拟转让证券数量和价格等有关证券发行或 者转让信息的,属于前款规定的公开或者变相公开方式;但符合下列条件的除外:
(一)通过齐鲁股交的信息系统等网络平台向在本市场开户的合格投资者发布证券发行或者转让信息;
(二)投资者需凭用户名和密码等身份认证方式登录后才能查看。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二)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发行、挂牌前已持有股权的股东认购或者受让本发行人、挂牌公司证券;
(三)因继承、赠与、司法裁决、企业并购等非交易行为获得证券。
第二十五条 齐鲁股交应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及时接受监管部门检查,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二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未按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拒不改正的,不得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买卖。
第二十七条 齐鲁股交妥善处理相关的纠纷,建立与投资者协商解决机制,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合理诉求。
第二十八条 齐鲁股交不定期开展合格投资者适当性自查,对发现违反本办法的问题,及时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监管报告义务。
第二十九条 各市场参与主体及合格投资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齐鲁股交视情节轻重采取如下自律管理措施: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暂停参与市场交易;
(五)市场禁入;
(六)情节特别严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合格投资者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合格投资者在齐鲁股交买卖证券的资金,应当专户存放在商业银行或者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具有证券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的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投资者资金。
第三十一条 齐鲁股交应当每日监测合格投资者资金的变动情况,发现异常情形及时处理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齐鲁股交业务规则进行投资活动,自觉维护市场秩序,配合做好合格投资者培训、管理工作,并接受齐鲁股交的监管。
第三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自行交纳投融资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齐鲁股交不负责相关税费的代扣代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齐鲁股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