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建设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2025年5月14日
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规范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建设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采取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资金补助实行年度总额控制。原则上采用定额补助方式,补助额度根据年度项目情况具体确定。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预算编制、提出分项目预算资金使用建议、具体预算执行,以及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下达以及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建立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细化项目入库条件、入库程序等管理规定,按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申报、评审、入库等工作,定期进行动态调整,项目入库情况需向社会公布。
项目单位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发生骗取、套取财政扶持资金行为,列入“绿色门槛”、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征信等负面清单的不得申报入库。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确定年度重点支持方向、绩效目标和年度补助规模、标准,研究制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时限、程序、要求等内容。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一般为入库项目。项目库可根据组织申报期间的经济形势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动态调整。
第七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结合部门职责对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后,上报项目申请,并对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完备性负责。项目单位对照申报条件自愿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报送材料,对申请材料和所附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各市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对项目开展实地核查,并择优提出拟支持项目,优先支持已开工项目。拟支持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并提出分项目预算资金使用建议,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财政资金。
第十条 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建设为一次性补助资金;获得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补助。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投资绩效目标表确定的总体目标、绩效目标实施建设。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目标和承担单位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对建设内容、投资额度、实施期限进行调整的,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单位应报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同意,并由市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报备:
1.发生建设内容更改事项,但能够按质按期完成任务目标;
2.实施期延期,但不超过12个月;
3.总投资或固定资产减少,但能完成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目标的项目,应及时按程序申请调整资金补助额度。
(二)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单位应通过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申请终止项目,并退回全部补助资金:
1.因技术、市场等原因,项目难以完成原定实施目标;
2.建设地点重大调整;
3.实施期延期超过12个月;
4.承担单位主体发生实质性改变;
5.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难以完成实施目标。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适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对经评估项目建设进度严重落后、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度有重大调整、难以完成原定实施目标的项目,按程序收回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已建成、具备验收条件的,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项目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验收,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将验收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未能按照批复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和绩效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对于限期整改后验收仍不通过的,收回全部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绩效情况进行事中监管,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日常管理工作。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每季度将项目执行情况、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切实加强工程施工、财务、资金使用等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标准和目标,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年度终了,省发展改革委对照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资金项目绩效自评,自评情况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重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引导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对发现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按规定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