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深入推进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加强电子计价秤计量监管,市场监管总局近期修订出台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布了《电子计价秤型式评价大纲(试行)》《电子计价秤检定规程(试行)》两项计量技术规范(以下统称技术规范)。为切实做好《办法》和技术规范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及技术规范出台的重要意义
《办法》及技术规范的出台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生计量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旨在解决 市场上 “ 缺斤短两 ”“ 鬼秤作弊 ” 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办法》主要针对当前在集贸市场计量管理工作和经济活动中存在和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着重对集市主办者的职责、经营者的职责、计量违法行为处罚三个方面进行修订完善。技术规范则针对电子计价秤生产、维修、检定、使用等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着重完善电子计价秤防作弊技术要求。从 “小秤砣”到“大民生”,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及技术规范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二、广泛开展《办法》及技术规范学习宣传
一是多渠道宣传解读。《办法》及技术规范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户外屏、社区栏等各类媒介,发动行业协会、技术机构、专家、志愿者等各方力量,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相关宣传解读,不断提升消费者的计量意识和维权意识。同时,要通过各类宣传, 使电子计价秤 相关 从业者第一时间了解 《 办法 》 及 技术规范的内容, 为《 办法 》 及 技术规范的实施 奠定舆论基础 。
二是多层次组织培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 组织开展宣贯培训,帮助一线的计量监管、执法、检定人员深入理解新要求,提升 监管 执法和技术保障能力; 指导集市 主办者和经营者以及相关企业知悉自身 职责要求 ,了解违法将受到的处罚,引导 其 生产、销售、使用符合新 的 技术规范的产品 ; 要 密切跟踪了解生产、使用、型式评价和检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及时 评估技术规范 实施 的有效性,确保技术规范真正落地,切实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开展相关宣贯 和培训 活动应 当遵循 自愿原则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不得增加基层和企业负担 。
三是多方位行政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集市主办者、经营者和企业的行政指导,给予清晰的合规指引,帮助企业降低合规成本和违法风险。要督促电子计价秤生产企业加快开展产品技术升级改造,尽快按照已出台的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生产, 2026 年 1 月 8 日起不得再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贸易结算用电子计价秤。要做好集市主办者、经营者和电子计价秤使用者的宣贯, 2027 年 1 月 8 日起必须使用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电子计价秤,满足“开壳锁机、授权解锁”“三码一封”“唯一性信息核查”等技术要求,在用 网联电子计价秤可使用到 2030 年 1 月 8 日。 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利用多种途径稳妥推进集贸市场经营者更换和使用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电子计价秤,尽量不增加电子计价秤使用者的负担。
三、扎实做好《办法》及技术规范贯彻实施
一是推进系统治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统筹考虑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认真履行监管、执法、维权各项职能,强化源头预防和事后监管,以贯彻《办法》及技术规范为契机,推动实现电子计价秤全链条监管。要加强调查研究,梳理监管问题,摸清电子计价秤更换底数。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作用,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按规定归集到信用监管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二是 强化智慧计量监管能力支撑。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 积极 探索 智慧 计量 监管的 模式 ,充分运用数据比对分析、大数据筛查等现代技术手段,积极推行以风险监测、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落实好电子计价秤 “ 开壳锁机 、授权解锁 ” “三码一封” “ 唯一性信息 核查 ” 等 规定 ,积极与 全国 电子计价秤智慧 计量 监管平台进行对接 , 加快推动电子计价秤全链条数据归集,实现电子计价秤全流程可追溯。
三是 深入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 进一步健全经营者自我承诺、政府部门推动、社会监督共治三位一体的诚信计量管理体系 , 弘扬诚信计量理念,营造诚信计量良好氛围。
四是做好舆情应对处置。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 密切关注《办法》及技术规范实施过程中的舆情信息,建立健全舆情应对机制。做好舆情引导工作,积极回应各方关切,耐心解释政策,引导舆论正确走向。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学习宣传贯彻《办法》及技术规范是 涉及民生的一项 重要任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 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专题部署、精心组织。加强对 基层 市场监管部门 和相关企业 的业务指导,确保全面、准确适用 《办法》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中 好 的经验做法以及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按程序及时向总局请示报告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 年 6 月 2 日
(此 件 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