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粮发〔2025〕4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各市级分行,中储粮集团山东分公司各直属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好国家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山东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共同制定《山东省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山东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
中储粮集团公司山东分公司
2025年7月26日
(主动公开)
山东省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工作方案
(2025年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编制依据
本工作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2025年版,以下简称《预案》)、《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
二、落实工作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山东局、农发行山东省分行、中储粮集团山东分公司5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工作。中储粮集团山东分公司要认真落实《预案》要求,切实履行好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责任,强化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组织实施,在预案启动区域组织收储库点及时挂牌收购,并做好库存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协调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和落实,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政策执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做好本省粮食收购工作,协同落实好最低收购价小麦收储政策;落实属地协同监管责任,配合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山东局做好最低收购价小麦监管工作。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山东局承担辖区最低收购价小麦具体监管责任,负责监管最低收购价小麦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政策执行。农发行山东省分行及时足额安排、拨付执行最低收购价小麦收储任务所需的贷款。
(二)压实属地各方管理责任。中储粮集团山东分公司各直属企业按照《预案》规定做好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工作,对收购的最低收购价小麦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储存安全、销售出库负责。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做好辖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仓容摸排、收购秩序维护、销售出库等工作,落实最低收购价粮食属地协同监管责任,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属地管理职责。农发行分支机构按照封闭管理要求,实施信贷资金管理。
三、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时间、质价标准
(一)收购时间。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时间为当年6月1日至9月30日。
(二)收购价格。具体价格水平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收购价格为准,相邻等级之间的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非标准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执行粮食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标〔2024〕198号)相关要求执行。
(三)质量标准。最低收购价小麦应为当年生产,质量等级符合中等及以上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地方政府组织开展市场化收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引导各类粮食经营主体有序购销。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指标的小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置。
四、最低收购价政策启动、终止条件与程序
(一)预案启动。在预案执行时间内(6月1日至9月30日),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合理选定粮食价格监测点,每日监测本地小麦市场收购价格情况。当中等(三等)小麦到库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将价格通报所在市中储粮集团山东分公司直属企业,有关直属企业会同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向中储粮山东分公司提出启动预案请示(同时抄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并附当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周价格监测日报作为依据。收到请示后,中储粮山东分公司提出启动预案请示,经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山东省分行等部门单位会签后,按程序上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意后,在省内符合条件的地区启动预案,中储粮山东分公司启动收购。
后续其他市如达到启动条件,由中储粮集团山东分公司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签批复启动。
(二)预案停止。预案启动后,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持续开展价格监测,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变化。当启动预案地区中等(三等)小麦到库收购价格持续3天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时,由所在市中储粮直属企业会同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向中储粮集团山东分公司提出停止预案实施建议。中储粮集团山东分公司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研究停止预案实施,并按程序上报。9月30日24时,全面停止当年度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工作。
五、收储库点确定
中储粮直属企业收储最低收购价小麦,应当优先使用自有仓容;自有仓容不能满足需要时,可租用粮食仓储设施,具体按照《国家政策性粮食租仓管理办法》和中储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租用库点要规范签订租赁合同(见附件1),并视同自有仓容管理,纳入中储粮集团信息化管理范围。中储粮集团山东分公司要加强与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山东省分行等部门和单位沟通,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方便农民售粮、确保储存安全等原则,合理确定收储库点,并将库点信息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山东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收购启动前公布库点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可结合收购进展、仓容情况等分批公布。
六、严格执行收购政策
(一)公开挂牌收购。中储粮直属企业按照预案规定,及时在预案启动地区收储库点挂牌收购,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贴质价公告,公布收购品种、价格、质量要求、水杂等增扣量规定、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信息,摆放小麦等级标准参考样品,方便农民售粮。
(二)严格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粮食质价政策。收储库点配足配齐检验人员和检验仪器设备,严格执行粮食入库质量要求,规范扦样(含自动扦样)等操作,不得擅自放宽收购标准或拒收符合预案规定收购标准的小麦。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食,须及时向所在地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报告。
(三)严格规范填制收购凭证。收储库点要按照中储粮集团统一提供的规范收购凭证样式,如实填写收购凭证,凭证所列品种、重量、等级、水分、杂质、单价、金额、增扣量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不得篡改、伪造收购凭证,并妥善保存备查,在粮食出库后保存至少3年。
(四)规范收购数据报送。《预案》执行期间,中储粮集团山东分公司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和中央储备粮统计制度等规定,定期将本省最低收购价小麦分库点收购进度、库存数据等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山东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农发行山东省分行。
七、规范收购资金结算
收购最低收购价小麦所需贷款,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当地农发行分支机构承贷,当地农发行分支机构要按照“一次审批、分次发放”的原则,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保证收购资金供应。中储粮直属企业根据收购情况和入库进度及时通过“一卡通”系统直接支付给售粮人,做到及时拨付、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严禁出现“打白条”、拖欠售粮款等问题,并统一张贴《致售粮人的公开信》(附件2),提醒防范售粮资金风险。
八、有序开展验收
(一)及时组织验收。中储粮集团山东分公司直属企业及时组织收储库点平仓,并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数量、质量初验,依据初验结果提请验收。中储粮集团山东分公司对入库的最低收购价小麦数量、质量和食品安全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机构坚持谁验收、谁扦样,严禁委托被检库点扦样、送样;按规定对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在验收完毕后出具正式验收报告,对验收结果负责。对于验收合格的小麦,要建立具体到货位的账务凭证资料和质量档案。
对验收时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麦,相关直属企业及时报告中储粮集团山东分公司,经汇总审核后报中储粮集团,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和《预案》规定处置。对验收合格但在储存、出库等环节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麦,按照《预案》规定逐级报告国家有关部门,退出最低收购价粮食库存,退回保管费和利息等相关财政补贴,由中储粮集团山东分公司直属企业承担相关经济损失,并在当地政府的组织和监管下处置,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二)结果报送。中储粮直属企业每月5日前将上月相应品种分货位最低收购价小麦验收结果报送中储粮集团山东分公司,中储粮集团山东分公司每月7日前汇总报送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山东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山东省分行。
(三)做好粮权公证。对租用库点验收合格的小麦,中储粮直属企业及时通过粮权公证、公示等多种形式做好粮权确认,固化粮权证据,做好动产抵押和金融监管部门风险提示工作,确保数量、质量及库存安全,防范金融风险。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最低收购价小麦对外担保、抵押或清偿债务。
九、优化收购服务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主动适应农民售粮新变化,创新服务方式,完善服务举措,不断提升农民售粮满意度。
(一)加大政策宣传。中储粮集团山东分公司各直属企业和各收储库点严格落实价格上榜、标准上墙、样品上台,加强收购政策宣传解读,做好接卸引导、检斤验质、账款清算等各环节工作,让售粮农民卖“明白粮”。
(二)提供便民服务。各收储库点要优化为农服务举措,积极为售粮农民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餐饮供应等服务,根据农民售粮情况适当延长作业时间,切实满足农民售粮需求,让售粮农民卖“暖心粮”。
(三)开展预约售粮。各收储库点通过张贴《惠三农预约售粮告知书》(附件3)、转发客户群、电话通知、上门指导、语音播报、发放纸质宣传单等方式,全方位帮助售粮农民熟悉“惠三农”使用方法,形成“先预约再送粮”的习惯,让售粮农民少排队“快售粮”。
十、切实强化风险防控
(一)抓好收购期间安全生产管理。中储粮集团山东分公司各直属企业和各收储库点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一规定两守则”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预防机制,持续推动《粮食仓储作业“十个严禁”》落实,严防各类作业安全事故发生。要加强防汛抗灾准备,提前制定防汛应急预案,备足备齐与企业相适应的防汛物资,开展必要的防汛演练,建立与应急、气象、水文等部门沟通机制,确保安全度汛。
(二)加大政策执行监督检查力度。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同联动,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聚焦粮食购销重点领域重点辖区、重点单位和关键环节,严查严办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违规扣量、拒收符合标准的粮食、克扣农民售粮款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保障良好收购环境和秩序。
(三)做好新闻宣传和舆情风险防控。各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中储粮直属企业要联动主流媒体,积极通过电视、报纸、新闻网站等媒介,加强夏粮收购宣传解读和正面报道,积极挖掘惠农收购好故事,传递政策执行好声音。要强化舆情防控应对,排查梳理舆情风险隐患,坚持抓早抓小;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联系对接地方网信、宣传、公安等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行政、宣传等综合手段在风险案件处置、涉粮舆情防控的作用,及时妥善应对,形成统筹协调、一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政策解读链接: 解读《山东省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工作方案(202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