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学校:
为规范我省高校收费管理,维护受教育者和学校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山东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25年9月4日
山东省高等学校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维护受教育者和高校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的全日制高校对学生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第三条 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管理方式。
第四条 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学校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 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补办证卡工本费、档案查证及翻译费、信息检索查询费、图书延期使用费及赔偿费、资料打(复)印费、培训费、网络通信费、医疗服务费、公共设施使用费、伙食费、开水费。
第七条 公共设施使用费是指学校利用公共资源向学生提供的校园交通、共享充电桩、共享洗衣机、直饮水、洗浴等服务收费,应在充分征求学生意见基础上,由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具体收费范围、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生因丢失证卡需要补办的,高校按证卡工本费收取费用。
工本费超过以下规定标准的,按规定的标准执行。校园一卡通补办费每卡15元,校徽每枚2元,其他证卡每件6元。
为学生首次办理学生证、图书证、校园卡、就餐卡、校徽、毕业证书等各类证卡的,不得收费。
第九条 为已毕业学生查阅有关档案并提供书面证明的,可适当收取费用。高校提供的书面证明事项,3项及以下的收费每人次不超过10元,4项及以上的每人次不超过20元。提供证明电子版防伪加密下载服务的,每人次不超过10元。证明材料需翻译成外文的,可加收翻译服务费。
为在校学生查阅学习成绩并提供书面证明的,不得收费。
第十条 高校提供图书馆文献资料检索、查询,以及学术论文查重服务的,可以收取信息检索查询费。
为在校学生正常完成课业需要提供的图书馆文献资料检索、查询等,不得收费。
第十一条 为学生提供培训服务的,可收取培训费。
高校不得将正常教学计划内的理论和实践课程内容转为有偿培训。
第十二条 校内医院、医务室提供体检及其他医疗服务的,可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高校收取的体检费用,按照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高校应向学生免费提供一定用量的开水,超出部分按成本收取开水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予明确高校服务性收费标准的,相关收费标准由高校自主确定。
第十五条 高校为学生提供的服务性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
第三章 代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向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代收费项目包括教材费、公寓用品费、服装费、超定额水电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学生防疫费,以及国家和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试报名及考务费。
第十七条 高校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学生代购教材,可按学年或学期预收取教材费,不得跨学年收取。本学年末或学生毕业前,应对预收取的教材费进行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为学生代购公寓用品,应在寄发录取通知书时,注明代购公寓用品的项目与价格,供学生自愿选择,不得强制统一配备。
第十九条 组织新生军训,在征得学生同意后,可统一为学生代购军训服装。对特殊院校及专业(医学专业等)需统一配备专业隔离防护服装的,在征得学生同意后,可统一为学生代理购买。
第二十条 在保证学生正常生活和科学计量的前提下,可对学生宿舍用电、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超过定额部分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收取费用。具体定额在每生每月不低于2.5吨水、5度电的基础上由高校自主确定,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二十一条 高校学生公寓中央空调制冷费(电费),由高校参照单体空调制冷费(电费)收费水平,在充分征求学生意见基础上确定。
大学城学生集中公寓中央空调制冷收费办法,由相关高校商公寓建设管理单位,在充分征求学生意见基础上确定。情况复杂的,由当地设区的市教育部门组织协调。
第二十二条 学生自愿购买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防疫部门为学生提供的除第一类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接种等防疫费,由高校代相关部门按规定据实收取。
第二十三条 国家和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类考试,可由学校代收代缴报名和考务费,收费标准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实际由第三方提供服务且由学校组织收费的,按照代收费项目管理。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性收费转为代收费后,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四章 收费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高校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第二十六条 在招生前没有按照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收学生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与高校教学活动、教学管理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国家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在其他事项中摊销成本的项目,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均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也不得委托第三方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代收费标准不得高于第三方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
学校为学生代办有关事项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
第三十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收费成本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成本调查或监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办高校的校医院、医务室提供的服务性收费使用医疗收费票据。其他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由单位统一核算。
公办高校代收费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实际,以及学生学习和生活情况,需要调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
第三十三条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
(2025年9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