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申请人就本次挂牌的具体方案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已经内设有权机构批准并作出决议。
第二条 申请人如有募资意向和需求,可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第三条 申请人发行股票或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应按照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规则执行。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其股票(股权)在齐鲁股权挂牌,申请人与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齐鲁股权相 关业务规则提交挂牌申请文件,所提交的挂牌申请文件主要 包括:
(一)挂牌申请书;
(二)申请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公司股票(股权)在齐鲁股权挂牌的决议文件;
(三)推荐机构岀具的推荐意见书;
(四)挂牌转让说明书及挂牌转让说明书摘要;
(五)申请人最近两年一期或最近一年一期经审计的财 务报表(提交挂牌申请时的财务报表不得超过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5个月);
(六)申请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挂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及关于任职资格的承诺;
(七)申请人与推荐机构签署的持续督导协议;
(八)申请人的公司章程与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九)推荐机构出具的关于保证盖章PDF版挂牌申请文 件与盖章纸质版挂牌申请文件一致性的承诺书;
(十)齐鲁股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特定行业的申请人应当在挂牌申报材料中提供相关管理部门关于挂牌工作的意见。
第六条 齐鲁股权负责组织和受理股票(股权)挂牌申请业务。
第七条 齐鲁股权依法对挂牌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发行、挂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申请人股票(股权)挂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未通过审核之日起2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股票(股权)挂牌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人股票(股权)挂牌核准后至正式挂牌前,发生影响其挂牌的重大不利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挂牌的,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齐鲁股权报告,同时披露相 关信息。不再满足挂牌条件的,齐鲁股权有权终止申请人的 此次挂牌行为。待申请人符合挂牌条件后,应当重新履行挂 牌审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