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齐鲁股权”)企业展示管理工作,满足不同层次企业的差异化服务需求,根据《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愿在齐鲁股权相关信息平台进行展示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齐鲁股权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官方信息发布平台设立企业展示专区,为展示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公示公司基本信息;
(二)发布公司相关资质与产品特色;
(三)发布公司动态经营信息;
(四)发布公司一次性融资或转让信息。
第四条 申请展示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有效存续的法人;
(二)符合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所处行业;
(三)不存在经营异常或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齐鲁股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展示的企业,应提交加盖公章的工商营业 执照与《展示企业申请书》等所需材料。
第六条 在注册地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托管的省外企业,可申请在齐鲁股权进行企业展示,展示时间不得超过12 个月,超过期限且未报经注册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 的,齐鲁股权有权终止企业展示。
第七条 展示企业存在不能依法正常存续、无法持续经 营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齐鲁股权有权终止企业展示。
第八条 展示企业依据自身情况在向齐鲁股权提出申请后,可退出展示。
第九条 齐鲁股权鼓励展示企业进行基本信息的披露。
第十条 展示企业自行对申请材料及公示、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申请展示的企业应按照齐鲁股权的收费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二条 齐鲁股权不向展示企业提供股权挂牌、托管、 转让、发行等服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齐鲁股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目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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